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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1- 06- 03 14: 25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三、申请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3.外方投资者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4.中方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它组织。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七)投资行业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规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一)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


(三)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四)

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购买合同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市(商)场摊铺的,提交宾馆、饭店、市(商)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园企业提交园区管委会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申请人出具的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六)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可以与第(四)项合并提交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者有效复印件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行股票的提交


(八)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


(九)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提交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民之家三楼市级市场准入审批服务155至156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民之家三楼市级市场准入审批服务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工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政务服务大厅商事登记集中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法定时限:20个自然日;

理时限:4个工作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市民之家三楼市级市场准入审批服务155至156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27)5775690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二)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三)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四)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相关授权事项的,应提交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载明的授权人、授权事项和授权期限与实际发生的被授权行为应相符。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